法律解答:拍卖公告不属于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是拍卖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其参加拍卖活动的一种告知性文件,目的在于吸引潜在竞买人参与竞买,向拍卖人发出要约。核心分析:拍卖公告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不具有要约针对特定人的特点。其内容只是对拍卖活动基本信息的介绍,没有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明确具体内容,只是邀请他人来提出要约。实务建议:对于拍卖人而言,发布拍卖公告应全面、准确地披露拍卖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实或遗漏引发纠纷。对于潜在竞买人,应仔细研读拍卖公告,明确拍卖标的状况、规则等重要内容。若有疑问,及时向拍卖人咨询确认。收集拍卖公告时,注意留存原始载体,如网站页面截图、报纸原件等,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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