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以他人名义结账打欠条不一定构成表见代理。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核心分析:构成表见代理需满足:行为人无代理权却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例如,行为人长期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交易,且此次结账行为与以往有相似性等。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实际实施行为的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结账打欠条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关键在于相对人是否基于客观情况产生合理信赖。实务建议:对于打欠条方:若想构成表见代理,要确保相对人有足够合理信赖的因素,比如保留以往以被代理人名义交易的相关凭证等。若不想构成,明确告知相对人自己无代理权。对于相对人:收集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相关证据,如以往交易习惯、授权表象等。若有疑虑,可要求行为人提供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中需围绕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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