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注销公司时,清算组既可以由公司自行组成,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核心分析:自行组成清算组:公司正常经营到期或因某些法定情形解散,股东可自行依规定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债权债务等事宜,这是公司自主履行清算义务的方式。法院指定: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和清算程序顺利进行。实务建议:自行组成时:股东应及时召开会议确定清算组成员,并依法依规开展清算工作,做好财产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等。法院指定时:债权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公司未成立清算组情况及申请指定清算组的理由,法院审查后会指定合适人员组成清算组,后续按法院要求配合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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