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因情况而异。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行政机关需在规定时间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许可。权利义务:行政机关有依法审查和按时决定的义务,申请人有知晓决定结果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明确受理时间起算点,以及不同情况的时间限制。4.实务建议:申请人可留意行政机关告知的受理时间,并在临近期限时适当询问进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审查和决定,特殊情况需依法履行延长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若对决定时间有疑问,可通过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渠道或咨询窗口了解具体规定。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