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物的有效利用。当遗失物经过法定招领程序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主张权利时,将其收归国家,有助于避免物的长期闲置和资源浪费。比如,某人丢失的物品经公告一年仍无人认领,那么该物品就依法归国家所有,国家可对其进行合理调配或处置,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它明确了遗失物在特定情形下的最终归属,保障了相关权益和社会秩序,为处理遗失物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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