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仲裁一般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劳动仲裁有其法定的审理期限,旨在保障当事人权益,促使仲裁机构高效处理案件。权利义务:仲裁机构有按时审结案件的义务,当事人有知晓案件进度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以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期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实务建议:当事人应及时关注仲裁委通知,了解案件进展。若案件超期未审结,可向仲裁委咨询原因。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规定期限内充分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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