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 如果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等情况则一般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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