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离婚:若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可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方式相对快速能节省时间和精力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2. 诉讼离婚:若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相关事项协商不成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一般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普通程序为六个月相对协议离婚程序会复杂些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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