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此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公安机关拘留程序。要求拘留时出示证件确保拘留行为合法有据;及时送押并通知家属保障被拘留人及家属知情权防止超期羁押及家属不知去向等情况发生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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