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 认定诈骗金额时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计算。包括直接骗取的财物以及通过诈骗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如支付的费用、遭受的财产损失等。3. 多次实施诈骗未经处理的诈骗数额累计计算。这意味着多次诈骗行为无论单次金额多少只要未经处理都要将数额相加来认定最终的诈骗金额以此确定量刑幅度。 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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