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死缓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3. 具体依据《刑法》第五节第四款中关于减刑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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