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未过户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房屋买卖协议通常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符合合同生效要件所以有效。2. 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房屋产权已转移。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比如出卖方有义务协助买受方办理过户手续买受方有义务按约定支付房款等。3. 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比如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若因特殊原因无法过户如政策变动等双方可协商解决或根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调整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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