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担保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 与本案无牵连。即担保人不能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等要与案件本身没有任何关联。2.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要求担保人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行为能力等能够切实承担起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责任。3.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人身自由受限的人无法担任担保人。4.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以便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在传讯时能及时到案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否则可能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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