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离婚:若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发给离婚证程序相对较快。2. 诉讼离婚:若对方不同意离婚或对相关问题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先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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