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是有效的但需满足严格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具体来说:1. 必须处于危急情况如生命垂危、重大自然灾害等来不及用其他形式立遗嘱。2. 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等。3. 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即失效。总之口头遗嘱是在特殊紧急情形下设立的要确保符合法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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