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嫌偷渡罪的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为14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2. 如果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将继续被羁押;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 刑事拘留的期限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延长拘留期限的条件等。在整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委托辩护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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