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意义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认罪认罚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给予真诚悔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待遇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也有助于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为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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