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这样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能及时知晓公司清算事宜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清算程序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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