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督责任: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2. 报告责任: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3. 经济责任: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如果是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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