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过户不一定要经过继承公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继承房产过户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公证按公证机构要求准备材料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凭公证书等办理过户;二是不公证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上述提到的死亡证明、遗嘱、亲属关系材料等经审核符合条件即可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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