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产归登记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 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房产。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房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父母出资部分通常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具体分割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经济状况、对房屋的贡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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