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面临的经营调整需求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当出现如企业迁移、重大技术革新等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且双方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按此程序可解除合同但需依法给予劳动者相应通知或补偿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合理与稳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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