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此条明确了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方式的选择既可以自行管理也能委托他人管理。同时强调了业主对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应予以配合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平衡了业主自主管理权利与对合法选聘物业服务人配合义务之间的关系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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