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购买的房子一般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妻子在婚前购买的房子其产权归妻子个人所有。不过如果婚后对该房屋有以下情形可能会影响房屋性质:1. 双方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进行了书面约定。这种情况下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婚后对房屋进行了重大修缮、扩建等使房屋增值部分这部分增值可能会涉及到共同财产问题但房屋本身仍属于妻子婚前财产范畴。3. 婚后一方参与了房屋的还贷等行为离婚时可就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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