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条明确了证据的范围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依据确保诉讼活动围绕证据展开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使案件处理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之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2004~2026年,27W+ 专业律师在华律网
解决了 5,000W+ 个问题
今日咨询:5,039 条,律师解答:16,18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