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自成立时起就无效。其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无需当事人主张。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2.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撤销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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