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与法务签订的电子委托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2. 只要电子委托合同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如双方当事人的明确信息、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合同即有效。3. 同时为确保电子合同的效力建议在签订时注意保存好相关电子数据如合同的原始记录、签订过程中的电子证据等以备可能出现的纠纷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及内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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