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一般来说口头遗嘱并没有几个月失效的固定期限。关键在于危急情况是否解除。例如在因突发疾病、自然灾害等危急时刻立下口头遗嘱若之后病情好转或危险状况消除遗嘱人应及时采用书面或录音录像等更稳定的形式立遗嘱。若未及时变更原口头遗嘱就会失效。总之口头遗嘱的效力取决于危急情况的存续与否而非单纯的时间长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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