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管辖一般不能约定两个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应明确、唯一。若约定两个地点容易引发管辖权争议导致案件处理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增加。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也会因约定不明确而难以准确适用。所以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合同约定管辖最好明确指向一个具体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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