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因性别而有差异。2.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考虑到子女成长及女方可能在经济等方面相对弱势,在分割财产时予以适当倾斜。3.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分割财产应有助于双方正常生活,不损害财产效用和经济价值。4.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得通过分割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债务等。5.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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