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关单位的指定定密责任人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指定。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2. 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其应当熟悉与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有关的保密事项范围和定密程序具备定密的能力和水平。3. 指定定密责任人需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管理。这样确保定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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