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诉讼时效会有不同规定。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此外,对于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进行民事诉讼要注意时效问题,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面临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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