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通常是可以上诉的。具体情况如下:1 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 上诉方式: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3 上诉受理: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4 上诉审查: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5 二审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等处理。 总之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但要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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