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公开招标在满足法定情形下可以选择第二候选人中标。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3、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法定不能中标情形时招标人可依序选择后续候选人。权利义务:招标人有依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义务中标候选人有按程序成为中标人的权利。关键在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或不符合条件情况。构成要件:需明确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约、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法定情形。4、实务建议:招标人应严格审查第一中标候选人情况留存相关证据。若要选择第二候选人中标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如发布相关变更中标人的公告等。同时要确保整个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引发争议。若有纠纷可向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反映寻求协调解决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