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伤残鉴定不认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重新鉴定。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若能证明鉴定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会准许重新鉴定。权利义务:申请重新鉴定方需承担证明原鉴定存在问题的举证责任;对方有权对重新鉴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抗辩。关键构成要件:即要准确证明鉴定在资格、程序、依据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4、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鉴定机构资质不符的文件、鉴定程序违规的记录、鉴定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的相关材料等。寻求帮助:可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和证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若准许会指定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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