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中标单位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核心分析:适用逻辑: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就有义务依约履行。不履行即违反了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若因不履行造成损失还有权要求赔偿。中标单位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关键构成要件:存在有效的中标合同中标单位明确表示不履行或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4、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对方不履行的通知、造成损失的相关凭证等。沟通协商:先与中标单位沟通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寻求帮助: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寻求协调解决。法律程序: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在诉讼中依据收集的证据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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