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法人被限高消费是指法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限制实施一系列高消费行为。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3、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是法人有未履行的债务债权人申请后法院采取限高措施。法人在此情况下上述列举的高消费行为权利受限。构成要件是法人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这一前提。4、实务建议:法人若想解除限高需尽快履行债务。可收集已履行债务的证据如还款凭证等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高措施。若对限高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不应被限高的理由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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