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失能老人监护权的申请是为了保障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的合法权益确定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3、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老人因失能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需确定监护人。按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若前一顺序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可由后一顺序的人担任。权利义务: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享有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等权利。关键构成要件:被监护人须为失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4、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老人失能的医学诊断证明等。协商确定:先由法定顺序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申请指定:协商不成的可向老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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