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离婚登记冷静期不算离婚。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核心分析:离婚冷静期是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是否真的要离婚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只有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才解除。4、实务建议:在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应冷静沟通慎重考虑是否离婚。如果决定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可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若冷静期届满后决定离婚双方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等按照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程序共同前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顺利完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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