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一般情况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存在特殊情况。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核心分析:增值税抵扣链条一般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扣税凭证进行。普通发票由于不能准确反映增值税额,通常不能抵扣。但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普通发票在特定情况下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实务建议: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采购时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对于农产品相关业务,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准确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若对能否抵扣存疑,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同时要妥善保存相关发票及业务凭证,以备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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