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第一次去民政局离婚,需先申请,经过冷静期后再申请发给离婚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核心分析:1. 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2. 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 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4.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实务建议:1. 提前准备好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明确各项协商内容。2. 准备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3. 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交材料申请离婚登记。4. 冷静期内可思考是否真的要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按时去申请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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