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收养关系解除后,在特定情形下收养人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核心分析:适用情形:一是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二是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致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抚养费;三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在非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的情况下,养父母可要求适当补偿抚养费。权利义务:符合条件时收养人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养子女或生父母有相应的给付或补偿义务。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证明收养期间支出抚养费的票据、养子女虐待遗弃或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等相关证据。协商解决:先尝试与对方协商经济补偿事宜。寻求帮助:协商不成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组织申请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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