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4天。这是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样算下来加上刑事拘留的7天总共就是14天。2.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天。因为这类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侦查难度较大所以法律规定了更长的拘留期限以便公安机关有足够时间进行侦查和收集证据确定是否需要逮捕嫌疑人。3. 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4. 被拘留人如果认为自己被错误拘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若最终被证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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