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1.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2.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3.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4.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总之留置时间有明确规定且在整个过程中有一系列保障被留置人员权利以及规范调查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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