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初次申领的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 在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 在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仍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驾驶证。2. 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驾驶人需要办理换证业务。 准备好身份证、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等材料。 前往当地车辆管理所或符合条件的交警大队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上述材料。 车管所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缴纳相应的工本费即可领取新的驾驶证。3. 若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驾驶证会被注销。 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可通过科目一考试来恢复。 超过两年的驾驶证彻底作废需要重新考取。4. 特殊情况: 例如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换证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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