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以及口头遗嘱都需要有见证人见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核心分析:这些遗嘱形式因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代书可能存在字迹、内容争议,打印可能被篡改等,所以需要见证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遗嘱人、代书人、打印人、录音录像参与人以及见证人均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实务建议:选择见证人时,确保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遗嘱无利害关系。见证过程中,要明确记录见证人的身份信息、见证时间、地点等。遗嘱完成后,各方应及时签名并注明日期,妥善保存遗嘱原件及见证过程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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