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最长羁押期限因案件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1. 一般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 四类特殊案件: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三个月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3.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4. 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5.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6.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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