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具体分点如下:1. 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这意味着在民事纠纷中无论是个人、单位还是特定的组织形式都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 法人参与诉讼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进行。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行为对法人具有法律效力。3. 其他组织进行诉讼则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主要负责人在诉讼中代表该组织。该条规定保障了各类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参与权确保他们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民事争议维护自身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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