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具体分点如下:1. 公检法对报案等材料应依管辖审查。即收到相关材料后要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快速展开审查工作。2. 有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责时应立案。这意味着要同时满足存在犯罪行为以及该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3. 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刑责则不立案。4. 不立案要通知控告人原因。保障控告人知情权。5. 控告人不服可申请复议。为控告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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