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失踪需满足以下条件:1.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2.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 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宣告失踪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如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由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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